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组织业主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