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