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