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保护的情况,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有关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工作报告,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