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