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排查、信息收集报告、健康监测、社区防控、流行病学调查等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提高其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和处置能力,发挥其疾病预防控制哨点和网底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