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计划,规范资金分配使用,加强工作指导,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以服务结果和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方法,将评价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