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