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