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2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