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