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管理和经营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档案。依据犬只信息能确定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收容场所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收容期间的饲养费、诊疗费等必要费用;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处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