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档案。

依据犬只信息能确定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收容场所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收容期间的饲养费、诊疗费等必要费用;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