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管理和经营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鼓励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经检疫合格的犬只。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