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与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表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污染地块,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