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与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表明,不需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其移出污染地块名录。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