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工业用地地块,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地块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