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