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工作。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