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九条有效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命、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学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