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教育督导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