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