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