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