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教育督导员制度,选聘热爱教育事业、具备一定专业知识、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职的人员担任教育督导员,参与教育督导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