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