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考察情况、公众以及有关人员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书面反馈。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