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考察情况、公众以及有关人员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书面反馈。

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