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学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并根据需要就教育普遍性问题和重点工作等开展专项督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