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形式。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