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发布评估监测报告:
(一)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相关评估监测工作。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出具的评估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