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