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的建设、共青团建设、少先队建设等工作情况;

(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三)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师德师风、教师专业发展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办学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情况;

(六)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以及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