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障、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教育现代化推进情况;

(三)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以及学校规模、班额达标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以及权益保障情况;

(七)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情况;

(八)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