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十六条有效兼职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从教育督导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