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十三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培训制度,定期对督学进行教育督导专业培训。督学应当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