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十二条有效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三)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