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建立督学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督学,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