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建立督学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督学,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