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
(三)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
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