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十五条有效对经形式审查获得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以及获得备案证的小经营店,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