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