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幼儿和一、二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