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幼儿和一、二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