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幼儿园、中小学在人员拥挤时段,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