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形式第二十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等单数组成,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同意,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调解物业纠纷;实施物业管理;推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解散。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