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和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履行移交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业主拒不支付物业费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先行督促;经督促后仍不支付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