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形式第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选聘了物业服务人管理,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设立的;(二)选聘了物业服务人管理,设立业主大会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三)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又未直接执行管理事务的。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