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选聘了物业服务人管理,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设立的;

(二)选聘了物业服务人管理,设立业主大会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三)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又未直接执行管理事务的。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