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