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