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在合作区提供医疗服务前,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向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书面委托受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并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提交材料。注册管理办法由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