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其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期限。

对因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不得在合作区提供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